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

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3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申请人:***,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申请人: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23号“幸福商城”13幢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健康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住所宝兴县穆坪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建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根据调解书的约定,申请解除相关财产的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的房产〔1.座落于雨城区某某某路某号“幸福港湾”,不动产权证号为雨城010XXXX号、雅市国用(2014)第44XXX号;2.座落于雨城区某某某路中段XX号X幢X单元X楼X号,不动产权证***(2017)雅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XXX号;3.座落于雨城区某某街X号X层X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雅房权监字第××号号、雅市国用(2011)第13XXX号、雅房权监字第××号号、雅市国用(2011)第13X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的房产〔1.座落于雨城区某某路XX号,不动产权证***(2017)雅安市不动产权第0004XXX号;2.座落于雨城区某某大道3XX号附XX号,不动产权证***(2017)雅安市不动产权第0004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郑万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