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

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03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住所宝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营业部2910.52万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营业部231××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4644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潘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