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

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03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住所宝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雅安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雅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幸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营业部231××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5875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