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长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财保253号
申请人:山东长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银滩银桥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冯罘,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长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2100000元的财产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