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保9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银桥街**。
被执行人: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20)鲁1083民初2580号生效裁判文书。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5244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