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初322号
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65420138L。
法定代表人:李义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爽,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该公司员工,男,满族,1997年5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银滩银桥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EJT3W93。
法定代表人:刘冠兰。
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00元,减半收取76,550元,由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丽
审判员  唐晓葵
审判员  盖世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