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6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西宁南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陶颖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中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1-3号1号楼1单元12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党万才,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玛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果洛州玛沁县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才让尖措,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中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玛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青262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2月26日收到上诉人***的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相关规定,且未提供任何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邮寄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限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529元。上诉人***收到我院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晓兴
审判员  何艳丽
审判员  拉毛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