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1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潘其能,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349号。
法定代表人:杨仕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再1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确认***向申请人支付劳务报酬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潘其能、**、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其能向申请人支付公告费90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进行了住所地调查,并对其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查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苍溪县(查封期限:2021年6月10日至20240年6月9号);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涪城区(权证号:监证0××9)的房屋(查封期限: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其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截止2021年7月8日,已执行到位金额2817.2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兰 雪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冻结的银行账户继续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1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潘其能,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349号。
法定代表人:杨仕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再1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确认***向申请人支付劳务报酬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潘其能、**、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其能向申请人支付公告费90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进行了住所地调查,并对其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查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苍溪县(查封期限:2021年6月10日至20240年6月9号);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涪城区(权证号:监证0××9)的房屋(查封期限: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其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截止2021年7月8日,已执行到位金额2817.2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兰 雪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冻结的银行账户继续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