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20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708982839C,
法定代表人:杨仕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开发区长青大道铂金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65073746L,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开爽,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阆茂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阆中市江南办事处奎星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093414308D,
法定代表人:何晓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开爽、四川阆茂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出案件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清卫
人民陪审员 赵正刚
人民陪审员 李小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蒲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