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20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708982839C,

法定代表人:杨仕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开发区长青大道铂金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65073746L,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开爽,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阆茂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阆中市江南办事处奎星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093414308D,

法定代表人:何晓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开爽、四川阆茂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出案件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清卫

人民陪审员  赵正刚

人民陪审员  李小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蒲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