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终1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泉,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仕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涛,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苍溪县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光元,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涛,原审被告苍溪县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4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工程系原审第三人杨涛全额出资施工,工程款应由杨涛取得,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4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216元,均减半收取8108元,均由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王振茂
审判员 熊剑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