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

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与剑阁县龙江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川0823执920号
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剑阁县龙江小学校: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龙江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823民初19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龙江小学校支付工程款327292.1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05.00元、保全费2260.00元,保全担保费522.00元,合计333179.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38077.17元(含执行费4898.00元),该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民初19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