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

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1492号
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9)川08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以上未缴纳诉讼费及保全费,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2019)川08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告直接将诉讼费、保全费支付给原告。原告未在人民法院办理退诉讼费手续,经征询意见其同意将预缴费用抵扣案件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19)川08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保全费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