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674号
四川皓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皓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皓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8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4144.88元及利息,受理费6600.00元、保全费25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19)川08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674号
四川皓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皓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皓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8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剑阁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4144.88元及利息,受理费6600.00元、保全费25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19)川08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