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01执保229号
申请人:库尔勒***油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688745xxx,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杨世合,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269823xxx,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丁午育,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569600xxx,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
法定代表人:张应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元市天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232238xxx,住所地广元市南河成都路。
法定代表人:张天伟,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库尔勒***油物资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天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天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808597.4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天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808597.4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凤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