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122号
原告:广元市龙德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元市天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元市龙德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元市天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