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3333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皂角街道鼓林社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0017027T。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顺兵,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顺兵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12月27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