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旺顺机械材料租赁服务部、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399号
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旺顺机械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石关村(搅拌站旁)。
经营者:王一刚,男,1969年3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文,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春城时光花园1座19层1908号。
法定代表人:何绪勇。
被申请人: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皂角街道鼓林社区3组。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
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旺顺机械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7,244.7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旺顺机械材料租赁服务部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旺顺机械材料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7,244.7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