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3797号
原告:武汉欣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九康路与控制道路交汇处以东(武汉瑞荣科技有限公司内1号厂房102室)。
法定代表人:宫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皂角街道鼓林社区3组。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欣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欣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欣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欣顺达金属激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计1871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谢燕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聪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