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1773号之二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雍城街道鼓林社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0017027T。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顺兵,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67610854P。
法定代表人:旷治贵,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川,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2022年7月11日,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3,2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66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