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1773号之二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雍城街道鼓林社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0017027T。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顺兵,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67610854P。
法定代表人:旷治贵,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川,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2022年7月11日,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3,2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66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