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097号
申请人:昆明财智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时代风华二期高一幢2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68800238M。
法定代表人:李然峰。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皂角街道鼓林社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0017027T。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2646号申请人昆明财智创通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666.1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明财智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666.16元的财产。
保全费2098元,申请人昆明财智创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