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1执567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土地储备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树丰。
被执行人大***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岩。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土地储备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辽021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网上查询系统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该案需要腾退的场地现已出租给多家商户并且租期都没有到期,腾退现场情况混乱不易进行腾退,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腾退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21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宏达
审判员 冯忠璞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岑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