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6780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万吉东园40-2。
法定代表人:耿树丰。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思凡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