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442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大连市中山区亚东影像工作室摄影师,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耿树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禹龙、张今,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 薇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赵从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