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市土地储备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112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岗区。

法定代表人耿树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栾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