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112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岗区。
法定代表人耿树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栾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