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11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大连市土地储备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 大连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辽021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截留、提取被执行人租金收入(轮候)。经实地调查,该案需要腾退的场地现出租多家商户且未到期,腾退现场情况混乱不易进行腾退,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