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8号
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2747758X3。
法定代表人:李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苹苹,四川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衡阳了二段**幸福大院****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20884425J。
被申请人:四川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高雄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891333441。
被申请人:邓明贵,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0,000,000元的限额内对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川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明贵、**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文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川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明贵、**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祥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