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60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方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云龙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907510490。
法定代表人:邝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涛,贵州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婷,贵州三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广汉市衡阳路二段**幸福大院****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20884425J。
法定代表人:邓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方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黔0521民初6027号民事书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12,042.02元,冻结期限为1年。”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大方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方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12,042.0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天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世虎
书 记 员 陈 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