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7219号
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白石村毛栗丫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EE5Q57L。
法定代表人:曾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明(特别授权),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衡阳路二段**幸福大院****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20884425J。
法定代表人:邓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广汉市和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3元,由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云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