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

眉山市路畅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民初57号
原告:眉山市路畅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民和北街189号201号203号兴园民宅1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西街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眉山市路畅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眉山市路畅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眉山市路畅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眉山市路畅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641元,减半收取105320.5元,由眉山市路畅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东
审判员***
审判员罗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