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2767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波,四川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西街46号。
法定代表人:何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世坤,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岷江公司)及第三人朱世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岷江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岷江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岷江公司分别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反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本诉;
二、准许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198元,减半收取计3099元,保全费227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42元,由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