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恢8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骏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龙颈路62号(康阙福邸)2幢2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0AC02。
法定代表人:胡昌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壤柯镇曲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0MA62F2EY42。
法定代表人:廖占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骏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在茂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有应收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在茂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应收款1,500,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