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

某某、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3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壤柯镇曲展路。
法定代表人:廖占彬,该单位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30,000.00元,申请人**以四川铭蜀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及诉讼保全担保合作合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保全费2,1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2,1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邦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