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230财保2号
申请人:茂县海洋钢材经营部,住所茂县晋茂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223MA667B36XE。
经营者:***,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壤塘县壤柯镇曲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0MA62F2EY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茂县海洋钢材经营部于202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壤塘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057********内资金,192089.56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茂县海洋钢材经营部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壤塘县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壤塘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057********内资金,192089.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申请人茂县海洋钢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