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蔡俊、安徽方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4执4419号
申请执行人:蔡俊,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龙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邓宁,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与仲裁委员会蜀劳裁字(2017)55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向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手续,申请人应予配合(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标准由该中心核准支付)。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419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36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77元,合计32162元。并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5月、6月的社会保险。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款3216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入3216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等值3216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