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277号
原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79号花园城数码大厦A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5395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婵,广东桥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桥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喆,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号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茉莉和扶苏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