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执18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越秀金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5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5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越秀金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37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货款人民币1134086.4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核算,本案执行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323947.81元。之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339745.26元。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797.45元后,本院将剩余款项人民币1323947.81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378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797.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执行款项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378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