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3787号
原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79号花园城数码大厦A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5395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北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715484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96.5元,减半收取计2398.25元,保全费3416.53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人民币2398.25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