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0308行初2105号
原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桂花路1号原保税区管理局大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342504196Q。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00694124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责令改正及被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向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