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165号
申请人: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8号院1号楼6层E01内03至07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华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330000元的存款的冻结。(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4940户名:陕西华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宁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博闻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