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进柏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3财保703号申请人: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潘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然,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陕西华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振峰,职务不详。申请人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华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相当于330000元的相等价值的财产,后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我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户名:陕西华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4940)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 姣 凤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