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阆中鑫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123号 申请人:阆中鑫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工业园区川北物流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66N4Q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郎家拐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09042339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阆中鑫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的商业用房(房屋产权证号为2××0号)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阆中鑫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的商业用房(房屋产权证号为2××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82元,由申请人阆中鑫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