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民初4663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8月6日,汉族,住阆中市,现居住地: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男,生于1967年1月20日,汉族,住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以需继续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何**的起诉。 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杜 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