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6401号
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川通机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火峰乡城隍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阆家拐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川通机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川通机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南部县川通机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四川省南部县川通机砖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