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显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穆思磊,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胡显华,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川1802民初16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元扣划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颜昌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