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显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穆思磊,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胡显华,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川18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经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川1802执597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0)川1802执677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0年10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穆思磊,穆思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款***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