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兴县国荣矿业有限责**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8执恢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显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兴县国荣矿业有限责**,住所地**川省宝兴县县。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雅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兴县国荣矿业有限责**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宝兴县国荣矿业有限责**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雅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文

执行员  张 耿

执行员  邓学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苟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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