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兴县国荣矿业有限责某某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8执恢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显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兴县国荣矿业有限责**,住所地**川省宝兴县县。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雅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兴县国荣矿业有限责**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宝兴县国荣矿业有限责**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雅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文

执行员  张 耿

执行员  邓学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苟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