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东路一号。
负责人:杜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上南街(富乐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杨官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朝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官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阳万诚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凯江路北侧B区7楼。
法定代表人:陈革,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7)川06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5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经本院研究认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中江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中江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多起执行以上二被执行人的案件。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万诚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依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6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由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
中江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高 正
审判员 李红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