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执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许兵,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斌,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68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341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用191,698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十四社、十六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中江县凯江镇滨河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在900万元、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现已执行11,539.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共有银行存款11,612.51元,扣除执行费73元后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另案查封且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天籁牌小型汽车,本院虽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欧阳大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渤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