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万诚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204015G。
法定代表人:杨梅,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20530708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1754025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阳万诚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6030000111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川06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000.00万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6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阳霖
审判员程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