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鸿海租赁站与四川省宣汉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4697号

原告:西昌市鸿海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3UME2XJ)。经营场所: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东山村****。

经营者:许纪华,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210350076N)。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潘晓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昌市鸿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西昌市鸿海租赁站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鸿海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鸿海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80.00元,减半收取计4790.00元,由原告西昌市鸿海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牛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菲